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时,应当种植行道树。已种植的行道树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