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绿化。

城市零星地、边角地和城市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