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用地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绿化。城市零星地、边角地和城市改造拆迁、违法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