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标准但确需建设的,应当经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化用地不足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进行易地绿化或者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