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四)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五)指导物业承接查验,督促项目有序交接,监督物业服务人规范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资产;

(六)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参与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