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