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办理备案手续;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制度;
(四)监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五)指导物业承接查验,督促项目有序交接,监督物业服务人规范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资产;
(六)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机制,参与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