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限制人员、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