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