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