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