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人进行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人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要求的物业服务人启动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