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失信惩戒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退出市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