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社区配备或聘用物业管理专管员,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