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