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