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