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改变门窗位置等行为;
(二)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拆改供水、排水、燃气、供暖等管线;
(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六)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任意弃置垃圾;
(七)制造超标噪音,制造震动、异响等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平时使用功能,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违规停放车辆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