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五条有效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住房的业主、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