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