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鼓励和支持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