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缴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物业服务人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报酬,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通过购买、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取得的车库(位),因照明、卫生等发生费用的承担,由物业服务人与取得车库(位)的业主约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