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限制人员、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