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标明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和实际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价格。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清单,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