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工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