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印章、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行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