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业主代表按照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方式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成员名单。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