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