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候补委员可以递补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人数及递补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但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过半数,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