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至十五人的单数,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