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