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