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委派的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举产生,业主代表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