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四章 公共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共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并实施辖区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违法建设等的日常巡查,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抢险救灾等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