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第四章 公共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在辖区开展社会治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政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公共交通、人民防空、文化市场、森林防火、抢险救灾、耕地保护、物业、水务、燃气、供热、应急、消防等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