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推进用水计量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鼓励种植抗旱节水型农作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