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禁止将再生水、供暖等非饮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连接;禁止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混接。

禁止破坏或者损坏供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