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节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节水管理制度,确定节水目标;

(二)取水、供水过程安装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水计量设施信息台账。具备智能远传条件的,安装在线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与水务部门数据共享;

(三)建立用水户及其用水信息数据库,并与水务等部门数据共享;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