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第十九条有效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的,应当依照取水管理、地下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水许可。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水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