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第十八条有效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准确计量,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水务部门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