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第二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水资源调配工作要求,开展地下水水源置换,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限制开采地下水。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回收利用工艺尾水,不得将尾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