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第十三条有效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供水能力、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