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第十条有效本市建立水资源储备制度。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等,确定水资源储备空间和储备水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