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建立水资源储备制度。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等,确定水资源储备空间和储备水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