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第九条有效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和节水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全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水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区节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节水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