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通过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要求以及违约的处置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进行更新和经营利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分割销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