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更新过程中实施主体确定、实施方案审核、更新决定作出、审批手续办理、信息系统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