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节 实施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实无法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的原则,应当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进行设计,符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适应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方案审查流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