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节 实施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的绿地率可以按照区域统筹核算,人防工程、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日照时间、机动车停车数量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的标准进行审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