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主体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权益以及公众利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相关主体申请或者根据项目推进需要,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召开项目确定听证会、实施方案协调会以及实施效果评议会,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指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