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主体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共同协商确定实施方案;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建筑物以内共有部分改造的,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议事规则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由实施主体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