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主体第二十三条有效实施主体负责开展项目范围内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更新需求征询、资源整合等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推动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达成共同决定。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可以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