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