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